驾考找人替考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近日,我市首例驾考替考案宣判,涉案考生李某某、替考者沈某某、中间人郭某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6.29”替考案经过年6月29日上午,在菏泽市星光驾校内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下简称科目四)考试入场比对身份证件时,工作人员发现一名为李某某的考生虽然与身份证照片长相颇为相似,但是明显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年轻许多,并且在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时神情紧张支支吾吾,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随即将该考生移交至考场负责人宋海处。
经过耐心询问,并告知其替考的利害关系,该考生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考生李某某(年生)为了顺利通过科目四考试,便委托中间人郭某某找到沈某某(年生)代替其考试,并交给郭某某元钱。事情发生后,对李某某和沈某某做出停考一年的处罚后,把该学员移交至派出所。
替考案宣判结果发生在菏泽市的李某某替考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察院提起公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7日宣判: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沈某某和郭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律链接刑法修正案(九)(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的话了解案件经过后,小编埋头苦思,最终还是无法理解李某某这种做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驾驶技能都顺利通过了考试,到了最后一次考试,不仅支付给中间人元钱,更是不惜违法犯罪也要找人替考!最后,不仅驾考科目一、二、三(驾驶技能)的成绩被作废,停考一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还要面临六个月的拘役。怎么想都是得不偿失啊!!!
来源菏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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