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晚,郓城县郓城镇东门街发生一起车祸惨案,致使一男一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驾车逃逸,在郓城镇建新巷路口被郓城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截获。
事故过程年02月14日19时40分左右,刁某(男,46岁,持有C1驾驶证,)驾驶鲁HM小型轿车沿郓城县郓城镇东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KTV娱乐会所门口时,撞倒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晁某(男,32岁)、李某(女,40岁),造成晁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刁某驾车逃逸。刁某在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建新巷路口被郓城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截获。经查,肇事司机刁某系郓城县国税局武安税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涉嫌酒后驾驶,对刁某当场抽取的血液正在检验鉴定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检察官话酒驾
1.饮酒驾驶条件:酒精含量20mg/ml—80mg/m(不含)
直接成本=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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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醉酒驾驶条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
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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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直接成本=处15日拘留+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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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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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直接成本=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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