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公安分局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对辖区内娱乐场所
凡涉及“*、*、*”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
杜绝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
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年1月11日20时许,牡丹公安分局牡丹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人举报“永利国际”有涉*行为,要求派出所处理。
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对位于泰山东路牡丹新城南门附近的永利国际进行检查,发现永利国际在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KTV娱乐项目,且存在大量营利性异性陪侍。在牡丹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指挥下,在分局特巡警的大力协助下,牡丹警方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封,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扣押,并将59名女性陪侍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牡丹警方决定取缔该场所,并对非法所得及经营设备设施予以没收。
官方发布年以来,牡丹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重拳出击,共打击处理娱乐场所提供盈利性陪侍服务案件21起,没收非法所得70.5万元,查获营利性陪侍人员人。
文明和谐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如果您发现有“*、*、*”犯罪行为,欢迎大家拨打或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牡丹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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