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菏泽经济开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4月27号,菏泽经济开发区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调度会议。
菏泽经济开发区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工作进展、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菏泽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李国珍,就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合力、突出打击重点行业、加大组织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深挖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强调。
指出,*中央作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菏泽经济开发区各级各部门要认识到位,强化*治担当,自觉从*治高度,更加坚定开展专项斗争的决心和意志。针对这次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犯罪,一定要将零容忍、出重拳、从严从重贯彻始终,一定要将打早、打小、打苗头贯彻始终,切实提升扫黑除恶的精度深度广度。坚持快捕、快诉、快判,坚持齐抓共管,切实扫出气势声势威势。把各部门的力量聚合起来,把各方面的资源统筹起来,切实打好主动仗、整体仗、协同仗、攻坚仗,不断巩固扩大成果。
4月28日下午,菏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在菏泽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孔令海带领下到菏泽经济开发区督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督导组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心向背,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菏泽经济开发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深挖涉黑线索,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从严惩处,打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歼灭战。
扫黑除恶举报内容
1.把持基层*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在货运物流、客运市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
3.在各娱乐场所、餐饮服务行业,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及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黑恶势力;
4.以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通过注册公司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
5.扮演*府仲裁角色,插手纠纷、信访问题、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涉众诉求,组织地下出警队,策划、挑唆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6.强占工程、强迫交易、强行供料、垄断废旧料回收的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和涉及“***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9.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10.各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举报菏泽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郭警官。
菏泽市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菏泽市范围内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