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价值当然远不止于抵御谣言,它承载的更大希望还在于“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便于民众监督的前提,而这又往往成为司法公开的阻力。比如,法院系统的一些先行者,将裁判文书上后,就曾引发民围观,一些错漏百出的裁判文书屡被挑出。诸如原、被告都写错的,判决日期在庭审之前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没有文字或格式错误,但不讲法也不说理的裁判文书,也不少见。因不堪“丢脸”,一些原本雄心勃勃要实现“全部裁判文书上”的,后来都悄悄偃旗息鼓。
Sonia Kashuk 101 号腮红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