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印发《菏泽市定陶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婚丧事宜报告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详细
内容如下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菏泽市定陶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婚丧事宜报告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区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定陶区委办公室
年4月3日
菏泽市定陶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婚丧
事宜报告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等行为,推动建立和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引领和塑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其本人或子女的婚事,主持或参与操办父母或岳父母的丧葬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监管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应提前7日、丧事应在12小时内报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党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所属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分别向所属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镇街纪委、派出监察室)报告。
第六条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报告婚丧事宜时,按要求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所属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当面提醒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得借机收受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等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借机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党纪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等,要求其在《提醒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委派2—3名中层以上干部到场给予当事人家庭必要的协助和关怀,并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党组(党委)。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及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其中,当事人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部进行检查;当事人为其他人员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监督发现、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操办或参与婚丧事宜问题,一律从严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职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以及隐瞒不报或者袒护纵容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一律公开通报曝光。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工作具体由区委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定陶县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全县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定纪发〔〕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提醒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填报说明:报告具体事项参照《菏泽市定陶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婚丧事宜报告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执行,其中“提醒谈话人”是指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向当事人进行廉洁纪律提醒,“派员到场情况”是指依据《暂行办法》,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委派2—3名中层以上干部到场给予当事人家庭必要的协助和关怀,并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全过程进行监督,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需写明理由。
附件2
提醒事项告知书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二、严禁向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发放请柬或发出通知;
三、严禁收受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等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四、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以及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
五、严禁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占用单位食堂(餐厅)等公务资源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车辆、钱物、餐饮场所等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严禁动用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
七、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违规超标准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被提醒人签字:
中共菏泽市定陶区委办公室
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