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名单的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医疗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7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菏人社规〔〕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暂行办法》菏医保〔〕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各医药机构申请的事项进行了材料评估、现场查验。
现将拟确定为牡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10月18日-年10月2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名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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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受理-
菏泽市牡丹区医疗保障局
年10月18日
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