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6月2日讯(记者范祥海)6月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菏泽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有关情况。会上,发布菏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并公布6起菏泽市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悉,近年来,菏泽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秉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少年审判宗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少年审判制度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至年度,菏泽中院共审结各类涉少案件件,其中涉少民商事、行政案件件,审结涉少刑事案件35件59人,其中审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15件28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22件31人。
附:典型案例
一、杨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16岁)与被害人刘某(16岁)均系某中学高一学生。年4月的一天,杨某把手机带至学校,刘某知道后向杨某借手机并在当晚带至家中,被其父亲发现后没收。第二天,杨某和刘某商议,将该手机以元的价格卖与刘某。后刘某之父将手机归还刘某,刘某为防止手机再次被父亲没收,遂采取了晚上由杨某保管,白天交由刘某的方法。后杨某在学校玩手机时,被班主任老师发现并将手机没收。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向杨某索要手机,引起杨某心理极度烦躁和恼怒,并产生将刘某杀死的想法。当晚杨某在超市购买一把美工刀。第二天晚自习后,杨某将刘某约至学校操场小路,谎称手机被他藏在了草丛里,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趁刘某不备,杨某拿出事先准备的美工刀,刺伤刘某面部,刘某在反抗中将刀子从杨某手中夺下,并跑至学校门岗处,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因手机引发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时也反映出当前部分青少年对电子产品的依赖。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自我控制能力差,遇事容易急躁,不理智,通常表现在喜欢用“武力”来解决一些小问题、小矛盾,结果往往酿成大祸,“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不仅违反校纪把手机带至学校,在手机被老师没收后,既不能坦诚向同学解释,还试图通过杀害同学来解决问题,目无法纪,持管制刀具,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被害人刘某贪恋手机,沉迷网络,违反校纪校规,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学业,还给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
法官呼吁,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电子产品的行为,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当向青少年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