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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扯殴打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菏泽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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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上午,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悉,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曹县判处的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曹县法院审理查明,2月11日16时许,曹县朱洪庙乡*府工作人员祝某某、苑某某、王某等人按照曹县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在朱洪庙村十字街北侧进行疫情防控时,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撕扯、殴打、侮辱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工作人员苑某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

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以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曹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无数疫情“逆行者”不分昼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被告人韩某某不但不配合,还以撕扯、殴打、侮辱等“豪横”行为扰乱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最终触碰了法律红线,等待他的将是国家的刑罚。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自觉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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