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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小编了解到,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菏牡检公刑诉〔〕号
,,,,,,,,,,,,,,,,,,,,,,,,,,,,,,,,,,,,,,,,,,,,,,,,,,,,,,,,,,,,,,,被告人苑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汉族,大专文化,东明县红*蓝亲子园幼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东明县**号楼**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年4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汉族,中专文化,东明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路**号,现住山东省东明县**楼镇**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年4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苑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现住**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年4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甲、李某某、苑某乙涉嫌代替考试罪,于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苑某甲、李某某、苑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甲经被告人苑某乙的介绍,同意代替被告人李某某参加年度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苑某甲收取李某某人民币元。年4月20日,苑某甲到设置在菏泽市牡丹区实验中学的考场内代替李某某参加上午及下午的两门公务员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苑某乙于年4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苑某甲、李某某、苑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2.准考证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苑某甲、李某某、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甲、李某某、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告人苑某乙介绍他人代替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吴碧若检察员鲍玉彪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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