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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人社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补缴的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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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最迟的补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全部缓缴费款应于年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滞纳金?

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社保费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缓缴单位如何办理提前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为避免缓缴政策到期时因各种突发、意外因素造成补缴费不成功,进而导致对缓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加征滞纳金对缓缴单位带来的影响,建议各缓缴单位尽快完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办理渠道为: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来源:菏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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